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
- 再抗告人
- 曲芮霆(原名曲德祺)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取財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曲芮霆(原名曲德祺)因詐欺取財等罪,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五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對於該裁定,依法自不得再抗告,本件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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