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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九號

妨害自由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世淙吳三龍何菁莪郭玫利洪曉能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九號

抗告人
蕭惠雯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再字第九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蕭惠雯對於原審法院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九一一號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於抗告程序中,雖提出上開案件之判決繕本,已無從補正該項程序之瑕疵,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洪 曉 能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九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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