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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世淙何菁莪洪曉能韓金秀郭玫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
王增貴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王增貴聲請意旨略以: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四號判決上訴,因遲誤補提理由書期間,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遭本院駁回,故聲請回復原狀云云。

二、按聲請回復原狀,得於其遲誤期間之原因消滅後五日內為之,並應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未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難認其聲請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郭 玫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