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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石木欽洪佳濱段景榕黃仁松洪兆隆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
林緯宏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二六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林緯宏共同偽造準私文書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就上訴人不知情張弘達以借屍還魂方式偽造引擎及車身號碼之辯解,不足採,所為已該當偽造準私文書之罪,亦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說明,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以其收受原審判決後已感後悔,請求給予自新機會云云,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請求本院宣告緩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洪 兆 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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