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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石木欽洪佳濱段景榕洪兆隆黃仁松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號

上訴人
唐聖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六九號,起訴案號: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定上訴人唐聖鈞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販賣第三級毒品二罪之犯行,已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因認上訴人犯行明確,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如其附表編號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刑,並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如其附表編號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此部分之上訴,由形式上觀察,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以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無一語涉及,難謂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黃 仁 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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