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三號

不服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居財郭毓洲沈揚仁林恆吉呂永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三號

抗告人
趙福龍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再字第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

、「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自明。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趙福龍對於原審法院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一○二年度抗字第九九號裁定聲請再審,原審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於法未合,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原審法院一○二年二月五日院鎮刑往102抗5字第0000000000號函、一○二年三月六日院鎮刑莊102 抗13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主張其得聲請再審,並泛指原裁定違法,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呂 永 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三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