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

詐欺取財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居財郭毓洲沈揚仁林恆吉呂永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

再抗告人
曲芮霆(原名曲德祺)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取財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曲芮霆(原名曲德祺)因詐欺取財等罪,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五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對於該裁定,依法自不得再抗告,本件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呂 永 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取財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