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 聲請人
- 王增貴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王增貴聲請意旨略以: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四號判決上訴,因遲誤補提理由書期間,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遭本院駁回,故聲請回復原狀云云。
二、按聲請回復原狀,得於其遲誤期間之原因消滅後五日內為之,並應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未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難認其聲請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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