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二○號
- 抗告人
- 盧平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三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盧平抗告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判處抗告人罪刑,係依憑證人李芳年等人之證述及診斷證明書,然該證據分別為虛偽、偽造,抗告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聲請再審。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再審聲請,尚有未合云云。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前以㈠證人李芳年、聶從威、林聖智之證言為虛偽;㈡廖麗文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係偽造;㈢原確定判決所載理由矛盾,認定事實亦有錯誤;㈣抗告人已證明係被誣告;因而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已分別經原審法院一○一年度聲再第二六一號、一○二年度聲再字第五四四號裁定認無再審理由駁回確定。抗告人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因而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對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並未具體指摘,徒憑己見,再事爭辯,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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