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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賴忠星蘇振堂吳燦蔡國卿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

抗告人
葉南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一0三年度聲再字第一四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再審如因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經法院駁回,此項駁回之裁定僅係程序裁定,並無實體上拘束力,倘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可另行依法聲請,並非抗告程序所得補正或救濟。本件抗告人葉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原審以其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後,始補提原判決之繕本,依上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國 卿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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