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九號
- 抗告人
- 徐天賜(原名徐才煌)
上列抗告人因張士莊等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三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僅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徐天賜對原審法院一○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號確定判決,為受判決人張士莊、歐謦豪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因其為該案之告訴人,不得聲請再審,而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漫指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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