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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二號

貪污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春福許錦印何菁莪劉興浪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二號

抗告人
劉柏琪

上列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駁回聲請再審裁定(一○四年度軍聲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本件抗告人劉柏琪對於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九十六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除再敘述其聲請再審事由外,並提出上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決繕本為證,然此既無從補正該項程序之瑕疵,自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二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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