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 抗告人
- 高德勝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三年度聲再字第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院七十一年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參照)。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高德勝因殺人案件,對於原裁定法院九十七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三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謂:其因第一次聲請再審,故不知須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云云,及對原確定判決為實體上之爭執,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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