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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殺人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正興張春福許錦印林英志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抗告人
高德勝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三年度聲再字第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院七十一年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參照)。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高德勝因殺人案件,對於原裁定法院九十七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三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謂:其因第一次聲請再審,故不知須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云云,及對原確定判決為實體上之爭執,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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