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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九號

強盜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陳宏卿呂永福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九號

抗告人
徐天賜(原名徐才煌)

上列抗告人因張士莊等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三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僅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徐天賜對原審法院一○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號確定判決,為受判決人張士莊、歐謦豪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因其為該案之告訴人,不得聲請再審,而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漫指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九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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