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二號
- 抗告人
- 劉柏琪
上列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駁回聲請再審裁定(一○四年度軍聲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本件抗告人劉柏琪對於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九十六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除再敘述其聲請再審事由外,並提出上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決繕本為證,然此既無從補正該項程序之瑕疵,自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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