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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邵燕玲徐昌錦蔡國卿張祺祥王復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五號

抗告人
邱茂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五年度聲再字第一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略以:案件經判決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者,以有罪之實體確定判決為前提。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邱茂峯雖以聲請傳訊新證人為由,就原審104 年度上訴字第2789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然查抗告人對該判決已於合法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該判決尚未確定,不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因認抗告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並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徒就原審上開判決為實體上爭執,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對原審上開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由本院另案審理,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卿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王 復 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五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