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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偽造有價證券聲請上訴更為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洪佳濱段景榕楊力進王梅英陳世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審判決(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聲請上訴更為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請人黃鵬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判決(一0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更為審判,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楊 力 進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陳 世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聲請上訴更為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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