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 聲請人
-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審判決(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聲請上訴更為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請人黃鵬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判決(一0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更為審判,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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