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五號
- 抗告人
- 邱茂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五年度聲再字第一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略以:案件經判決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者,以有罪之實體確定判決為前提。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邱茂峯雖以聲請傳訊新證人為由,就原審104 年度上訴字第2789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然查抗告人對該判決已於合法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該判決尚未確定,不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因認抗告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並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徒就原審上開判決為實體上爭執,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對原審上開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由本院另案審理,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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