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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花滿堂蔡國在吳三龍李英勇徐昌錦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

抗告人
張維軒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駁回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裁定(一0五年度聲字第二六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限制出境之處分,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與具保、責付同屬於替代羈押之處分,其目的在避免被告因出境滯留他國,以保全國家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於審判中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且限制出境之原因是否消滅,能否以其他方式替代而解除限制出境,俱屬事實問題,事實審法院自有裁量權。

二、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張維軒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訊問後,諭知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嗣經第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一○○年七月六日訊問後,認抗告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等罪,應予繼續限制出境,若有正當事由,再加保暫時解除限制出境。而抗告人經第一審(一○○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一○一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三號)認其共同收受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嗣上訴至原審法院,經原審法院(一○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二○號)撤銷第一審判決有罪部分,仍判處抗告人共同收受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刑(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等情。因本件屬於得上訴第三審案件,雖經原審宣示判決,惟案件仍未確定,檢察官及抗告人均得上訴,經審酌上情,基於保全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衡量限制住居乃屬限制抗告人基本權最為輕微之保全手段,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海)之必要,尚與比例原則無違。至抗告人雖陳明其有親自前往大陸地區洽談業務之必要云云,然酌以現今通訊技術發達,抗告人可透過同步視訊等方式進行相關業務之討論,或派遣具有專業能力之人士前往當地辦理相關業務,或以國際電話、行動電話通訊軟體等方式,與相關業務人員交換意見。縱令無法親自前往大陸地區洽商,實際上猶可透過科技設備而從事商務活動,衡情非屬不可替代,難認抗告人有出國之必要性。並說明抗告人既於大陸地區發展業務,堪認其有避居大陸地區滯留不歸之能力,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又抗告人歷次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固均遵期返國,惟此與其本次解除限制出境後是否滯留國外不歸,並無必然關係,尚難以此為由,認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因認抗告人解除限制出境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原審衡酌各情,為保全本案審判程序及調查證據順利進行之目的,已敘明限制出境已屬限制抗告人基本人權較輕微之保全手段,基於公益考量,仍有限制出境必要之理由,核屬原審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指為違法。抗告意旨猶執陳詞,並另以案外人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一案所處之刑,遠高於抗告人,原審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三號裁定仍准予辜仲諒解除限制出境,則抗告人更無限制出境之必要;且本案檢察官上訴理由,僅就沒收與否,指摘原判決錯誤,並未就原判決所處刑度及緩刑與否聲明不服,則縱經第三審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更審法院亦僅能針對是否沒收進行審判,至於抗告人是否到庭,顯無必要性等情,而指摘原裁定不當。惟抗告人所提其他裁判之解除限制出境情形,乃各法院就個案所為裁量權之行使,不得比附援引,遽指本件之限制出境違法或不當。又抗告人先後經第一審及原審為有罪判決,抗告人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而檢察官上訴並非僅就沒收與否,為唯一之上訴理由,此有上訴理由書狀可稽,是倘本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仍有量處重刑或不予宣告緩刑之可能性;其他係就原裁定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徐 昌 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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