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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法官迴避聲明疑義及聲明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居財呂永福林清鈞王敏慧謝靜恒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聲明人
魏高明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九五七號),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裁判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魏高明對於本院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審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裁定,具狀就本院前揭裁定聲明疑義及聲請為該裁定之法官迴避,然上開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有本院裁定書在卷可稽,本院所為上開裁定主文,其文義甚為明瞭,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且無關乎有罪裁判,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再上開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業已終結,聲明人聲請為該裁定之法官迴避,亦為法所不許。其聲明及聲請均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謝 靜 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聲明疑義及聲明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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