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
- 上訴人
- 賴國慶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11月8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437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489、98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獄、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共6 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該判決書經囑託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下稱新竹監獄)長官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因上訴人之上訴書狀係向新竹監獄長官提出,無在途期間可言,其上訴期間,截至同年月28日(星期一)業已屆滿,該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遲至同年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此有卷附上訴人上訴狀所蓋新竹監獄書狀收受章之日期可稽,顯已逾期,且無從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