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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一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邵燕玲呂丹玉梁宏哲王國棟王復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一號

上訴人
蕭志勇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八0四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八0四二、一七0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蕭志勇與洪寶傑(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暨其等所屬詐騙集團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有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所載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均甚為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已載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辯解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及指駁。

二、上訴意旨略稱:原審因認為於事實一之㈡所示時、地,向被害人謝錫明當面取得袋裝現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之人為上訴人,始認定上訴人為本案之共同正犯。然被害人雖能確認洪寶傑為事發當日向其拿取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之人,但卻無法確認上訴人是否係同日向其拿取袋裝現金35萬元之人,並表示未曾見過上訴人,復無其他直接證據足證上訴人涉有本案犯行,且上訴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等語。

三、惟按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審理事實之法院綜合卷內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即非不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本件原判決係依憑被害人之指述,佐以洪寶傑、上訴人之相關供詞,並參酌理由二、㈠所列之其他證據(包括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綜合判斷,本於事實審推理之作用,認定上訴人不僅知洪寶傑邀上訴人一同南下高雄市係為賺錢,及嗣洪寶傑與被害人見面之真正目的,且於洪寶傑依詐騙集團指令對被害人為詐騙行為過程中,全程陪同,並曾依洪寶傑之指示欲向被害人拿取文件未果,於本案詐欺行為終了後,上訴人尚向洪寶傑取得3 千元報酬,始隻身北返,因認上訴人就本案犯行,與洪寶傑等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又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與洪寶傑共乘不知情之麥東堅所駕駛之計程車至事實一之㈡所示地點,下車向被害人收取袋裝現金35萬元詐欺款項之人為洪寶傑,並載述其認定之理由(見原判決第3、8至9 頁,事實一之㈡,理由二、㈡之⒊)。上訴意旨所稱:原判決認定係上訴人出面收取袋裝35萬元現金云云,並據以爭執原判決有誤,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要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本件關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上揭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之上訴,均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開得上訴第三審部分,其上訴既應從程序上駁回,則與之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部分,自無從併為實體上審判,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王 復 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一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