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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61號

殺人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洪昌宏吳信銘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61號

抗告人
婁筆忠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6 年8 月7 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6 年度聲再字第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抗告人婁筆忠因殺人案件聲請再審,原審以其漏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茲抗告人雖以其聲請本件再審時,已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提起抗告,然卷內查無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說明,仍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6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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