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61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61號
- 抗告人
- 婁筆忠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6 年8 月7 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6 年度聲再字第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抗告人婁筆忠因殺人案件聲請再審,原審以其漏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茲抗告人雖以其聲請本件再審時,已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提起抗告,然卷內查無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說明,仍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