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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16號

違反銀行法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宗鎮陳世雄何菁莪段景榕張智雄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台附字第16號

上訴人
賴秋霞
上訴人
胡照裕
上訴人
廖美珠
上訴人
胡世曉
上訴人
趙麗美(兼趙吳月英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黃文佳
上訴人
吳月玲
上訴人
陳昭英
上訴人
徐接振
上訴人
楊金菊
上訴人
朱昌源
上訴人
徐暐雄
上訴人
張議元
上訴人
陳冬梅
上訴人
黃淑玲
上訴人
彭聖孚
上訴人
黃吳月媚
上訴人
陳月珍
上訴人
李月妹
上訴人
彭武雄
上訴人
許珊萍(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許祐華(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許雅雯(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三妹
上訴人
彭玉蘭
上訴人
彭金花
上訴人
彭溫燕妹
上訴人
鄭雁如
上訴人
陳連嗣
上訴人
詹玉霞
上訴人
黃秀美
上訴人
彭桂梅
上訴人
戴家和(原名戴興泉)
上訴人
蘇素女(兼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江秉閎(即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江佩璇(即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江芊岭(即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江碧珠(兼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蘇雅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上訴人
黃圓映(原名黃春美)

      黃鎂銀(原名黃美霞)

      林鑫溢(原名林木榮)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1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附民字第16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及被上訴人黃圓映等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1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附帶民事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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