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李釱任王國棟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

上訴人
蔡咏翰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 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起訴案號:

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89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蔡咏翰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 至12所載加重詐欺各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附表編號9 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及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2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之判決,已詳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僅泛稱其於同期間另犯有他案尚在審理中,請求合併審理,及其已知悔悟,配合調查而查獲上游,復有正當工作,並須分擔家計,求為從輕量刑等語,為上訴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何 信 慶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