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69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969號
- 上訴人
- 林木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8 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4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964、33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木翔因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2 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僅謂其父親因罹患「交通性水腦症、未提及腦梗塞之腦血栓症、惡性自發性高血壓」等症狀,生活無法自理,日常坐臥均賴他人照顧,且上訴人有心戒除,自民國105年6月22日起即自費前往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美沙冬特別門診」接受評估及治療,且因患有左側顏面神經麻痺,倘入監服刑,則病弱、老邁之父親如何安置,請撤銷原判決,准予易科罰金,俾能在家照顧病重之父親云云。難謂已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對原判決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仍執陳詞,主張上開同一情事,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部分,因本件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上開請求即屬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