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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邵燕玲梁宏哲沈揚仁吳進發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

上訴人
黃念祖
上訴人
王美珠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師
上訴人
林亭蓁
上訴人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陳君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039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9014、901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35373 號),提起上訴(林亭蓁部分由其原審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黃念祖、王美珠之部分科刑判決,及撤銷第一審關於林亭蓁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黃念祖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四罪刑;及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黃念祖、王美珠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均累犯一罪刑;暨論處林亭蓁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累犯一罪刑(以上各人所犯各罪均處有期徒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判決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上訴人三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已說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並詳加敘明:警察機關依法長期監聽黃念祖,於掌握確切情資後,佈線跟監而將其查獲,黃念祖始坦承其袋子裡所裝的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自白,而非自首;依卷內相關資料,黃念祖嗣後供出之毒品來源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案查獲者,因無法證明與本件之毒品來源有關,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其刑之規定不合;運輸毒品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運輸至異處均屬之,若以營利意圖販入毒品,並基於運輸犯意而為轉運與輸送,自不能置運輸毒品罪於不論,僅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販賣毒品罪名,王美珠、黃念祖共同意圖營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一起從苗栗縣南下至高雄市販入大量甲基安非他命後,運回苗栗縣,尚未賣出,即遭警查獲,二人均應成立運輸第二級毒品既遂罪與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依運輸第二級毒品既遂罪處斷等旨。所為論斷,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黃念祖上訴意旨略以:伊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雖所供出之人與本件實際出售毒品之人不同,然仍屬同一販毒集團之販毒行為,原審未加調查,又未說明何以黃念祖供出之人與本件交付毒品之人「木瓜」非屬同一販毒集團,即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有理由不備、調查未盡之違法,黃念祖於檢警未確實發覺前,即坦承犯罪,原審漏未斟酌適用自首規定,且未說明何以警員合理懷疑即可認定已發覺犯罪,為理由不備;王美珠上訴意旨略稱:伊販入毒品之目的在於日後伺機出售,主觀上並無另基於運輸至他地予其他買家之意思,遽論以運輸毒品罪,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經核俱係就原判決理由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及採證認事之合法職權行使,專憑己見,任意指摘,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林亭蓁上訴意旨謂:因家庭貧困,獨自撫養重病之父親,且無一技之長,為環境所迫而步入歧途,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深感悔悟,且配合辦案,請從輕量刑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亦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上訴人三人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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