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53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3753號
- 上訴人
- 楊孝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2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楊孝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