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224號
- 抗告人
- 簡健峰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0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簡健峰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2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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