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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24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洪昌宏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224號

抗告人
簡健峰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0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簡健峰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2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