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呂丹玉(主辦)梁宏哲沈揚仁吳進發陳宏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40號

抗告人
張育誠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02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15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

二、本件抗告人張育誠犯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24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原審依檢察官經抗告人請求而為之聲請,於宣告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68年11月以下,酌定執行刑8年,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且未較重於附表編號1至4前所定執行刑1年3月與編號5至24前所定執行刑7年6月加計後之總和,經核並無違誤。

三、個案情節有別,本不得比附援引,抗告意旨以其他案件之定執行刑,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從新從輕之裁定,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主辦)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陳 宏 卿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40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