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4號

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宗鎮何菁莪張智雄李錦樑段景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4號

抗告人
鄒育慈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4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抗告人鄒育慈對於原審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原審法院未依其聲請狀載內容,調閱相關卷證查明是否符合再審要件,且依目前刑事再審程序研修結論,亦應定期先命補正,遽以駁回,顯侵害其訴訟權等旨,指摘原裁定違法,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段 景 榕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