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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7號

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林靜芬朱瑞娟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77號

抗告人
張美利(即丁張美利)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戴陵鴻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1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 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自明。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丁張美利對於本院88年度台聲字第2 號裁定聲請再審,原審以其未敘明有何符合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認聲請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雖其理由與上開說明未盡相同,然結論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泛言指摘原裁定。並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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