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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47號

強盜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花滿堂徐昌錦蔡國在吳進發林恆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947號

抗告人
呂紹華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2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認有聲請再審事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呂紹華對於原審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強盜案件確定判決(上訴後,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程序判決駁回上訴)聲請再審,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因認其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於抗告程序中,提出非本件確定實體判決之本院判決正本,亦無從補正該項程序瑕疵,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林 恆 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4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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