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47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947號
- 抗告人
- 呂紹華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2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認有聲請再審事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呂紹華對於原審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強盜案件確定判決(上訴後,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程序判決駁回上訴)聲請再審,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因認其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於抗告程序中,提出非本件確定實體判決之本院判決正本,亦無從補正該項程序瑕疵,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