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7號
- 聲明人
- 賴朝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賴朝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訴字第2539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提出「非常上訴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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