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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勤純林立華鄧振球彭幸鳴黃斯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7號

聲明人
賴朝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賴朝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訴字第2539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提出「非常上訴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