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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

一、台 邱明雄違反森林法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案。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陳宏卿洪于智楊智勝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

被告
邱明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107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應對邱明雄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邱明雄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邱明雄違反森林法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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