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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宗鎮陳世雄段景榕張智雄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

上訴人
王柏淞
選任辯護人
謝志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2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王柏淞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刑,並為相關沒收之諭知,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之不利己供述,真實可信,其否認犯罪所執各項辯解,不足採取;證人黃文達(上訴人經營公司之員工)、郭俊湖、卓良樵(2 人為上訴人之友人)分別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何者可採,何者不足採取;上訴人於詹緯正(上訴人經營公司之員工,案發後已死亡)交付扣案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時,已認知該槍枝為改造手槍,且知悉具有殺傷力;均依據卷內證據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且查:

(一)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犯罪係依憑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不利己供述,佐以證人黃文達於警詢及審理中對其不利之證言,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5年3月22日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及檢附槍枝初檢相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案手槍 1支等證據及其調查所得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並本於事實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而為認定。且以上訴人取得扣案手槍時,交付槍枝之詹緯正已向上訴人表明係改造槍枝,並參酌黃文達見詹緯正持扣案槍枝深感害怕,始特地聯絡老闆即上訴人專程返回公司宿舍處理,及扣案槍枝之質量、上訴人向詹緯正取得槍枝之情節、取得槍枝後特以紅色絨布袋包裝後放入隨身背包內保管,嗣將槍枝自該詹緯正交付地點(即臺中市豐原區上訴人所經營公司之宿舍),攜至臺中市梧棲區其所住房間多時,且於詹緯正死亡後,仍未繳交槍枝報警處理等情節,認上訴人認知扣案手槍係改造槍枝,且知悉該槍枝具有殺傷力,俱依各項調查所得之證據詳予剖析說明,所為論斷,尚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情事,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二)證人之證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得本於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不可採信。原判決採取證人郭俊湖、卓良樵於審理中證稱:詹緯正把槍交給上訴人時,並沒有任何包裝,上訴人直接收在包包內就走了,沒有看過照片內之紅色絨布袋等語一致之供述(見原判決第11頁理由㈤),作為判斷依據,另就該2 人在審理中所證:詹緯正有說扣案槍枝是假的,是玩具槍,只是要嚇人而已云云,則認與事實不符不足採取(見原判決第8頁),已分別敘明其理由(見原判決第8至13頁,理由㈣、㈤),且該2 人係就不同事項而為證述,原審自得綜合其他卷內證據資料,及黃文達之證詞,分別予以取捨,且己詳敘其取捨證據之依據及理由,於法尚無不合,並無判決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法情形可指。

三、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且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再事爭辯,並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之枝節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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