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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3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3530號
- 上訴人
- 王紹宇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4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王紹宇上訴意旨略稱:我原願與告訴人陳天相和解,祇因收入有限,且家中有老母及女兒需要照顧,無法一次給付,希望每月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7,000 元,不料告訴人要求一次給付100,000元,致未能達成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公務員誣告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之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其採證認事,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四、上訴意旨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情形,未置一詞,徒以其願與上訴人和解,純因條件未合,致未能達成云云,與本院審查原判決有無違法不當之判斷無關,上訴人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要非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所述,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