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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李錦樑林海祥林靜芬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

上訴人
高義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625 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9389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7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高義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陳明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林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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