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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

妨害公務等罪聲明異議及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邵燕玲呂丹玉沈揚仁吳進發梁宏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

再抗告人
詹大為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公務等罪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及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6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詹大為因妨害公務等罪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及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梁 宏 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罪聲明異議及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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