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4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蘇振堂謝靜恒王敏慧沈揚仁鄭水銓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49號

抗告人
王仁豐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4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714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

二、本件抗告人王仁豐於原審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抗告人因母病危急,需交保返家照顧;抗告人於本案審理期間,始終坦承犯行,並無推諉卸責反覆不一之情形,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抗告人所涉應係轉讓毒品,絕無檢察官所指販賣之行為,若予交保,不可能棄保潛逃,放棄應訴之權利。抗告人願以新臺幣30萬元交保候傳,並配戴電子腳鐐,每日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訊問後,認抗告人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羈押。抗告人被訴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共20次犯行,業經原審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所犯又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尚未確定,衡諸常情,其面臨重典,實有畏刑逃亡之高度可能,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抗告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抗告人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抗告人徒以其於本案僅坦承轉讓,否認販賣,故不可能棄保潛逃,拒不出庭而放棄訴訟為由,辯稱其無逃亡之虞云云,已屬無稽。且原審既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羈押,則聲請意旨謂抗告人無滅證、勾串之羈押原因云云,亦屬無據。至抗告人所稱家庭狀況,核與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原審審酌全案及相關事證暨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事,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四、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以其母親生病需就醫照料為由再事爭辯,徒憑己見,就屬於原審適法認事職權的行使,空言爭辯,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鄭 水 銓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4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