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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仁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仁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王仁豐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合先敘明。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 月22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被告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被告犯罪嫌疑自屬重大,所犯又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合理之判斷,衡諸重罪嫌疑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事,應自107 年4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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