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5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55號
- 再抗告人
- 謝慶陽
蔡錦松
上列再抗告人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19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謝慶陽、蔡錦松因違反農藥管理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既經本院裁定將其等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