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4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4號
- 抗告人
- 鄒育慈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4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抗告人鄒育慈對於原審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原審法院未依其聲請狀載內容,調閱相關卷證查明是否符合再審要件,且依目前刑事再審程序研修結論,亦應定期先命補正,遽以駁回,顯侵害其訴訟權等旨,指摘原裁定違法,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