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61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61號
- 抗告人
- 洪偉程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 條規定甚明。又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且無濫用職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洪偉程因犯強盜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5 罪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因而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附表所列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年8月,經核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該定執行刑裁量權之行使,亦未逾越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無裁量權濫用情事,與法規目的內部性界限無違,依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僅謂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僅減少4 個月,有違比例原則云云,係徒憑己見泛言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