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
2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
- 上訴人
- 黃淑賢
- 選任辯護人
- 張仕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9 月25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83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黃淑賢罪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3條第5款、第398條第3 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法院得自為該項不受理判決。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黃淑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各罪刑(共3 罪)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於108 年5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罪刑部分均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 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