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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0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朱瑞娟高玉舜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306號

再抗告人
劉雲騫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 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劉雲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24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何 信 慶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0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