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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82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勤純許錦印王梅英莊松泉蔡新毅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382號

再抗告人
黃昭瑋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2日駁回其再抗告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120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黃昭瑋前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蔡 新 毅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8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