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勤純許錦印蔡新毅莊松泉王梅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498號

抗告人
吳秉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 日延長羈押裁定(108 年度上訴字第914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01 條之1 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吳秉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10月15日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108 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查抗告人因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第一審論罪科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之重刑在案,尚未確定,原審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而為上載延長羈押之裁定,已敘明其理由,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以其於另案經諭知交保後仍到案接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且年近半百,已無能力逃亡,改以其他替代處分已足,原裁定未依個案審酌且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王 梅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延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