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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75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邵燕玲呂丹玉梁宏哲吳進發沈揚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75號

抗告人
呂學全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4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呂學全對於原審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偽造文書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因認其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依再審規定所為之理由說明於不顧,徒以其非告訴人僅係告發人云云,而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及證據之調查、取捨,再為事實上之爭執,難認為有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7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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