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7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75號
- 抗告人
- 呂學全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4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呂學全對於原審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偽造文書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因認其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依再審規定所為之理由說明於不顧,徒以其非告訴人僅係告發人云云,而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及證據之調查、取捨,再為事實上之爭執,難認為有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