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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12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勤純鄧振球黃斯偉莊松泉林立華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12號

再抗告人
鄭夙媛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抗字第1057號,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314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

本件原裁定略以:

㈠再抗告人即受刑人鄭夙媛犯第一審裁定附表編號1 至19(以下僅記載編號序列)所示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桃園、新北等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下所載主刑種類皆同),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必須由再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經再抗告人請求就編號1 至19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第一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9 年4 月,尚無不合。

㈡再抗告人於原審之抗告意旨雖以其犯後竭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多方補償,可見其悔改之心,若按目前刑度,將無法於民國109 年前假釋,還款有困難,會再失信於被害人為由,請求減輕其應執行刑。惟第一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在編號1 至19所示之罪各刑中最長期(9 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16年6 月)以下之範圍內,且編號1 至14部分曾經定應執行8 年、編號15至19部分曾經定應執行1 年8 月(合計為9 年8 月),亦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一審裁定就自由裁量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所為應執行刑之酌定洵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當之處,因認再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經核原裁定有關再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編號1 至1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乙節之論述,與卷內資料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3147號執行卷附相關判決、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另按:編號7 至9 部分之本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判決,係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再抗告人之第三審上訴,此部分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均應更正如各該編號「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及案號);且所認第一審酌定之應執行刑適法等情,並未逾越法律外部界限、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能率指為違法。

個案情節不一,尚難比附援引。而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是無從引用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本案酌定之刑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再抗告人之再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僅執其他案件之量刑情形,以其並非作惡之人,亦非蓄意犯罪,請本院審酌其雙親現罹重病,家庭秩序大亂,改定較短之應執行刑,使其得以早日返家云云,對原裁定已詳細說明、於法無違之事項,任意指摘,洵難認為有據。

綜上,應認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林 立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12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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